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吉利职院”。学校的英文名称是:HunanGeelyAutomobileCollege;学院网址是:http://www.hngeely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湘潭市人民政府主管,教育业务由湖南省教育厅管理,登记机关为湘潭市民政局。
第四条 学校地址为:湖南省湘潭九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形山路。
第五条 学校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事业活动的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逐步扩大全日制在校生规模。
第十条 发展愿景:把学校建设成具有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先进教育管理体系,先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质量优良,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成为中西部地区标杆,国内一流的职业教育示范院校。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证教育质量,建设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职业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南平泰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
(二)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学校理事会理事长及理事会组成中举办方代表的理事人选;
(三)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管理;
(四)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稳定,保证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要求在办学积累中提取回报。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及专业群;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计划;
(四)基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设立合作机构,建立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
(六)根据章程及相关制度与程序,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和管理人员、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确定薪酬体系及收入分配制度;
(七)依法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八)依法保护并使用校名、校徽,维护学校声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与程序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
(十)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与程序,处置学校的科技成果及资产,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依法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办学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和管理学校经费和资产,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改善办学条件,满足办学需求,为师生提供良好的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共湘潭市委。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党委领导学校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与群团工作,参与学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保证学校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学,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加强对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代会等的领导,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问题上加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与学校理事会、行政共同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调研、讨论和决策。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派产生,党委委员经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命,每届任期5年,党委书记进入理事会。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理事会、校务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工会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党委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条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在校党委的集体领导下,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的作风建设,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二)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遵守党的纪律情况,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纪案件;
(三)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报、控告和监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机构编制,教职工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案;
(六)决定学校的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1人、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2人,其中1/3以上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经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1名理事行使职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审定、签署学校理事会文件和其他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首届理事会及其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至少二分之一成员出席有效,如理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召开理事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举办方代表1名,学校党委委员1名,教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的任期每届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学院章程规定,对学院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廉洁自律进行监督,对违反学院章程、损害学院利益、为政不廉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监督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质疑,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素质、年龄、职称、教龄等任职条件。校长由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以连任。校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学期、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负责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依法聘用和解聘教师;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主持召开校务会议;
(八)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九)经批准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学校理事会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并由学校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校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审议专业申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四)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课题;
(五)评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科研成果等;
(六)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人选的学术水平;
(七)指导学校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九)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工程技术人员和校外兼职专家等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四条 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理事长关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章程、缴纳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校长的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通过学校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者学校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六)根据学校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权:
(一)负责落实上级工会及校党委的决议和工作要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发展目标,根据教职工群众的意愿,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二)引导教育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优良师德师风的教职工队伍;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学校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选举、培训教职工代表,收集代表提案和会议议题建议,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与理事长和校长协商后,报学校党委审定;提出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和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能;
(四)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健全和完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民主管理的贯彻实施,提高教职工参政议政意识;
(五)动员教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开展群众性的争先创优活动,做好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
(六)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协助和监督学校行政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
(八)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关心青年教职工的实际困难,依法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九)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负责共青团工作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联系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学校团委肩负着培养优秀青年和优秀学生骨干队伍,拓展青年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繁荣校园文化生活的任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围绕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团委的工作计划,确保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负责学校共青团的组织建设,指导和考核学校各基层团组织的日常工作;
(三)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能;
(四)负责管理学校团学组织,做好团学干部的选拔和培养,负责团员发展和团员推优入党工作;
(五)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各类科技、文化、艺体、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
(六)负责指导学代会开展工作;
(七)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及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团委领导下和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代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经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职责范围如下:
(一)讨论以学生会名义向院党委、院团委的请示、报告事项。讨论决定以学生会名义举办或涉及全校范围的重大活动;
(二)讨论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要点,对学生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三)组织学生开展文娱活动、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文化生活,促进同学们的身心健康;
(四)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促进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沟通,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生活环境;
(五)配合院团委共同做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其他必须由学生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根据专业类别设置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二级学院依据学校批准的架构,下设相应机构。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院专业建设(包括专业设置、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计划及教学大纲编制等)、师资队伍建设、教科研活动、校企合作、思想政治教育和对外交流合作;
(三)依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调整内设机构;
(四)负责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考核与评价;
(五)负责所属教学设施、实验室等资产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例会等制度。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行使学校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有院长、书记、副院长、教务、学工、系(部)主任等。会议原则每两周召开一次,如确有需要,可由院长和党组织书记商定临时召开。会议由院长或党组织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召集并主持,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举措;
(二)讨论决定学院重要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三)讨论研究学院预算、教学资源配置以及实验(训)室建设,人才引进和招录、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考核评价、奖惩,学生奖惩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向学校和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突发和紧急重要情况(事件)的通报和处理上报;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聘请专家组成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共5人,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成员原则上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设立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机构,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为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校院两级主管教学副校长、院长、教务处长、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及教学秘书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校教风、学风、教学资源使用、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进行督查、指导和评估;
(二)组织开展对各类课堂理论教学、实训教学的监督、检查,随时反馈情况,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三)开展有效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积极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提出推广建议;
(四)组织开展各种信息反馈活动,听取师生对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的意见,并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根据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对各院(部)日常教学基础资料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院的教学基础资料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取社会保障待遇、医保、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诉求、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党爱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遵纪守法;
(二)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勤奋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认同学校文化;
(七)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接受学校考核,以保证其教育教学辅助的质量;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聘用教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务)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务)合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教职工解除劳动(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教职工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地区、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支持。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提升学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知识技能水平,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持、资助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申诉权。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名,由分管行政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教职工申诉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挂靠学校人事处。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项范围:
(一)对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申述;
(二)对学校相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研究、考核评价、评优评奖、薪酬福利、进修培训等方面的申诉;
(三)教职工认为应当办理的申述事由。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诉,开展调查,形成复查报告,提交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复查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为有效;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复查决议,决议应明确维持还是变更原处理决定;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有效。会议决议是学校对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申诉人。
第六十条 申诉人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内其他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组织、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七)享有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的权利;
(八)有权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等信息,并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选举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并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良好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六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教育教学主渠道紧密配合,关心和促进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日常审核、管理和资金发放,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资助中心设在学校学生处。
第七十条 设立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提出的异议和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名,由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服务中心,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面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三条 学校利用企业办学优势和办学条件,以汽车产业为支撑建立校企合作基地,构建开放式校企合作教育平台,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深度融合,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实现学院资源的社会共享,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七十五条 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相关领导、兼职教师等各界人士。
第七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界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举办者出资、按规定收取的学费、政府资助奖励、企业和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归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变更和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等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十六条 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员工。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依法进行清算后,对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校训校风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校训为:笃行至善盛德日新
第八十九条 校风为:好品格好习惯好技能
第九十条 校旗为:白色底案,印有吉利logo和“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蓝色字样。规格为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第九十一条 校歌为:《为了一个美丽的追求》
第九十二条 校庆日为:每年6月23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章程为依据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学校理事会。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